一、什么是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最先進行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申請有效,在后的申請予以駁回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意義有哪些?
(一)在先權利的規定與TRIPS協議相一致,適應了我國加入WTO的需要 【推薦閱讀:商標申請注冊實行什么原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什么?】
TRIPS協議規定:使用注冊商標及注冊商標權,不得損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影響成員依使用而確認權利效力的可能。我國已正式加入世貿組織,有義務全面實施TRIPS協議,此次商標法的修改,在第九條和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在先權利的內容,這就使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與TRIPS協議相銜接。
(二)強化了對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的保護
商標在先權利的規定,明確了未注冊商標的法律地位,在較長時間和較大范圍內進行廣告宣傳,具有相當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法律賦予其在先權利,他人既不得擅自使用和仿冒,也不得搶先注冊。如果在注冊程序中一旦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享有在先權利的未注冊商標發生沖突,商標局將駁回申請不予注冊。這就給未注冊商標先使用人帶來一種安全感,有利于企業對商標的廣告宣傳,開拓市場,有利于企業實施名牌戰略。
(三)可以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
商標在先權利的規定以及相關注冊程序和注冊商標撤銷程序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遏制惡意注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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