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產品遭“李鬼”冒充,混淆視聽的情況時有出現。只有通過注冊商標對地理標志進行統一管理,以識別產品來源,確保產品品質,這些“土特產”才能獲得保護,得以傳承并發展下去。
“金華火腿”、“西湖龍井”、“郫縣豆瓣”、“五常大米”、“舟山帶魚”……由知名地理標志商標引發的侵害商標權糾紛屢見不鮮,不少試圖“蹭品牌”、“搭便車”的商家都因商標使用不規范而被起訴,“抱大腿”不成反賠錢。
某食品店在網店中使用“舟山”、“舟山帶魚”等標識對外宣傳銷售帶魚產品,后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將其起訴到法院。
經法院查明,原告舟山市水產流通與加工行業協會系舟山帶魚系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
據悉,2022年8月,原告發現被告食品店在某平臺經營線上店鋪,在未征得原告許可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線上店鋪中使用“舟山”、“舟山帶魚”等標識對外宣傳銷售帶魚產品。
原告認為,被告擬定的商品名稱系消費者搜索、識別商品的重要依據,這種使用行為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故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包括合理維權成本共計15萬元。
結合在案證據,法院認為,被告售賣帶魚時在商品名稱中使用“舟山小眼”字樣,雖然沒有完整使用涉案商標中文字部分,但“舟山”二字系地理標志商標中標示地名的內容,且舟山帶魚的特征中小眼是最關鍵特征,被告系在售賣同種商品即帶魚時使用“舟山小眼”字樣。
綜上,考慮到原告商標作為一類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使用“舟山小眼”字樣作為標識,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品質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近似使用。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商標侵權。
在被告出示其銷售額尚不足1萬元后,法院依法與雙方充分溝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當庭履行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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