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11月6日,俞敏洪發文確認孫東旭從東方甄選離職。俞敏洪稱:“東旭和我,是東方甄選的創始人。沒有東旭的努力和堅忍不拔的奮斗,就不可能有東方甄選的發展和今天。”
查詢顯示,東方甄選關聯東方優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法定代表人為孫東旭,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網絡文化經營、演出經紀、旅游業務等。

股東信息顯示,該公司由北京新東方迅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全資持股。知識產權信息顯示,該公司已成功注冊多枚孫東旭照片和東方小孫商標,國際分類涉及教育娛樂、廣告銷售等。此外,該公司還登記了“東方甄選主播東方小孫卡通形象”美術作品著作權。
任職期間內注冊的商標,離職后商標屬于誰?答案是:不一定,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但核心原則是“誰注冊,權利歸誰”,同時受到“職務行為”等規定的限制。
簡單來說,商標權的歸屬主要看這個商標是以誰的名義申請,以及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以下是幾種常見情況的詳細分析:
一、原則上:商標權屬于商標注冊人
商標權是基于申請并獲得核準而產生的專有權。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所以,最直接的原則是:商標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法律上就初步推定商標權歸誰。
如果商標是以員工個人名義注冊的:那么即使是在職期間注冊的,原則上商標權屬于該員工個人。公司想要獲得這個商標,需要通過轉讓程序。
如果商標是以公司名義注冊的:那么商標權毫無疑問屬于公司,與具體經辦人(員工)是誰無關。員工離職后無權帶走。
二、關鍵例外:職務行為產生的商標
即使商標注冊在員工個人名下,如果該商標的創作和注冊被認定為“職務行為”,那么公司可以主張權利,要求將商標轉移至公司名下。
根據《專利法》和《商標法》的相關法理及司法實踐,構成“職務行為”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執行本職工作:員工在公司的本職工作職責就包括品牌設計、市場推廣或與商標相關的工作。
利用公司資源:員工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如公司提供的電腦、設計軟件、工作時間、公司資金等)來完成商標的設計和注冊。
履行公司分配的任務:商標的創作和注冊是公司明確分配給該員工的任務。
三、有明確約定的情況:合同優先
如果員工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或單獨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已經對在職期間產生的智力成果歸屬做出了明確約定,那么通常會按照約定執行。例如,合同明確規定“員工在職期間產生的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任何知識產權均歸公司所有”。
對企業而言:
以公司名義申請:這是最根本、最安全的做法。所有用于公司業務的商標,必須用公司的營業執照作為主體來申請。
簽訂完善的協議:在勞動合同或專項協議中,明確約定員工在職期間產生的、與公司業務相關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歸屬公司。
規范內部管理:明確工作職責,保留工作安排、任務分配、使用公司資源的記錄,以備在發生糾紛時作為“職務行為”的證據。
對員工而言:
明確權利邊界:如果是在工作職責之外,利用自己的時間和資源,創作了與公司業務完全無關的商標,并以個人名義注冊,通常風險較小。
避免利益沖突:不要將利用公司資源和信息產生的成果據為己有,這不僅是民事糾紛,還可能違反勞動合同和保密義務。
謹慎對待:在在職期間以個人名義注冊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極易引發糾紛,且很可能被公司通過法律途徑成功追回。
溫馨提示:核心在于申請主體和是否屬于職務行為。企業應通過規范管理規避風險,而員工則應了解法律邊界,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如果發生爭議,通常需要通過訴訟由法院來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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